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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e Building Materi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BBM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我省各市建材工业协会、省建材行业各专业协会、建材装备企业、全省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发展我省的建材工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简称省工经联),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接受省工经联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1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全省建材行业的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战略,技术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行业经济运行指导工作;
  (二)协助指导各市建材工业协会和省建材专业协会开展工作;
  (三)接受政府委托或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指导行业规范发展;组织编辑出版刊物、会讯和有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的资料,及时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本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负责重点岗位工种操作合格证的发证和管理工作,组织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推广典型经验,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增强行业、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五)参与行业规划、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布局结构调整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开展行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招商引资、组织国内外考察、技术和设备引进、建材产品贸易、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同行议价,维护公平竞争;
  (八)承担建材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省建材名优产品的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建材行业试验室的受理、审查、发证和监督工作。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建材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会议,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熟悉行业情况,精通行业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本会工作,并提出下阶段工作安排计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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